落脚的意思(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落脚点与任务规划探讨)

落脚的意思
“ 按照银保监会《关于开展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工作进度安排,监管数据治理工作开展已近1个月,各家银行目前已按照要求制定并上报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数据治理工作通常是一项投入巨大但见效缓慢的工作,我们在与一些银行沟通中发现,关于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思路呈现出两个不同方向,部分银行因为数据治理工作开展比较早,通过全行数据治理工作开展来建立数据质量管控体系进而促进监管数据质量的提升,部分银行则考虑对现有监管报送系统与模块进行重建、对监管报送数据进行统一整改方式来提升监管数据质量。我们认为监管数据治理虽是全行数据治理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如果通过搭建一整套完整的数据治理体系,很难在中短期内实质性提升监管报送数据质量的目标,因而银行在制定监管数据治理解决方案时应当落脚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上,既要考虑短期治理成效,也要考虑将监管数据治理嵌入到全行数据治理的框架体系内,建立监管数据质量提升的长效机制。我们通过对监管报送数据质量与银行数据治理体系的理解,结合《关于开展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与指导,对于银行从现在起至2021年5月份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理解与思路提出下述探讨。

01

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落脚点

根据通知的各项内容,银行的监管数据治理范围包括EAST、1104、客户风险三个模块,治理工作的落脚点分为监管报送数据、数据源头控制、长效机制三个方面。监管数据:银行需要对EAST、1104、客户风险的数据质量和治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对于EAST银保监会和部分属地银保监局发布了校验规则,部分属地银保监局也针对EAST数据质量发布了监管提示,银行应当结合数据质量校验结果以及监管提示对EATS进行自查自评。大部分银行对1104报送制度都已比较熟悉,在EAST成熟应用之前,监管主要关注1104报表格式、单位、日期错误,1104是否存在迟报漏报、1104报表是否存在逻辑校验错误、银行对数据异常变化的质询能否作出合理解释、1104关键监管指标数据质量等方面,EAST成熟应用后,监管可通过EAST明细数据与1104报表指标数据之间相互验证进,因而银行对于1104报表从报表自动化逻辑梳理出发,加强与EAST交叉核验以及监管关键指标的逻辑梳理方面进行自查。监管对于客户风险有着比较成熟的数据质量考核排名体系,银保监会对银行客户风险数据的代码名称相符度、与非现场监管报表契合度、差错信息及时纠正率、资产负债指标及时更新率、行政区划代码准确率,客户信息举证工作采纳率等方面进行数据质量评估,银行应当结合监管的校验规则以及质量考核关注点对客户风险数据进行自查自评。
EAST与1104基本实现了对银行业务与系统数据的全覆盖,二者一个是贴源明细、一个是监管报表,一个侧重于业务合规、一个侧重于风险统计,一个是现场检查、一个是非现场监管,两者之间监管上互为补充、数据上相互验证,是目前银保监会两个最为重要的监管模块。
数据源头:通知要求银行从发现的监管数据质量问题出发,追根溯源,强化源头治理,这里的源头我们理解的是两个层面的源头,一个是数据产生者,另一个是系统源头。通知要求要明确监管报送的责任主体,我们在分析很多银行EAST数据质量的时候发现,很多数据缺失与质量问题是由于数据未遵循要求录入,例如很多银行信贷业务的贷款投向由于客户经理在贷前与贷中调查时未调查或录入,虽然部分银行通过用该客户所属行业方式清洗填充,但是也是不符合监管数据质量要求,银行存在部分关键数据项缺失如贸易融资或表外业务对应的贸易背景商业发票信息、抵质押物信息中的评估信息缺失、对公企业从业人数数据质量问题也往往是因为数据录入源头的问题,数据治理管理指引也提出要求银行“各项业务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数据质量管理需要”与“确保将业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现阶段银行通常的监管数据披露的生命周期包括源业务系统、数据整合平台(数仓或ODS)、监管数据集市、监管报表,从监管数据质量问题出发追根溯源往往是现有监管报送系统不具备的功能,银行应当建立起元数据管理体系,能够支持监管数据质量问题的血缘分析、源系统问题的影响性分析等需求,能够将监管数据质量问题定位到源系统,并通过监管数据质量问题推动数据源头的治理。同时按照监管数据治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数据质量监控体系,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对数据质量持续监测、分析、反馈和纠正”,需要元数据管理与数据质量管理机制来支撑的。
长效机制: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的前提是对监管报送制度与要求的理解和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夯实监管报送管理基础,补齐组织、制度、机制、系统方面的工作短板。我们将长效机制理解为制度与系统两个层面。不论是通知还是指引,还是此前1104和EAST各项监管要求与提示都强调监管报送责任主体的落实,数据治理的行政处罚也不仅仅是针对报送机构也要落实到个人。银行全行数据治理工作中的组织架构与责任主体往往落于形式未加以真正执行,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有着明确的监管考核与处罚的要求,银行应当在明确监管数据治理组织架构基础上明确监管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并落实到对责任主体的考核上,同时制定监管数据相关的管控制度、流程对监管报送行为进行约束或指导。前文我们提出监管数据治理是全行数据治理体系的一部分,1104、EAST、客户风险覆盖了银行大部分的数据,不论是数据源头追溯还是数据质量监控体系都难以通过人工来完成,我们了解到很多银行都搭建了行内数据资产管控平台,银行应当考虑将监管数据治理落地到数据资产管控平台中,形成系统层面的监管数据质量管控长效机制。
 

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落脚点

02

专项治理任务分解与规划

通知中对本次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的工作进度安排提出了时间点要求,银行需要在不同阶段提交不同的工作方案、报告给监管,而最终评价银行治理成效的还是提交给监管的数据质量。银行需要在中短期目标、长期成效之间选择合理的平衡点来制定本次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的方案与规划。我们基于对数据治理工作体系的理解与通知的要求,将本次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任务分解为监管数据质量分析、监管数据质量提升、监管数据质量管控三个阶段,具体每个阶段对应的工作任务如下:
监管数据质量分析阶段:分析直接影响监管数据质量的各方面因素,包括监管制度分析,主要是对监管报送制度要求的理解,从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公示的对8家国有及股份制银行的EAST行政处罚案例来看,很多银行对于EAST报送制度的理解,包括报送口径与关键数据项识别存在一定的问题,像行政处罚案例中贸易融资业务、资金业务、分户账与分户账明细的漏报、关键数据项的缺失都需要加强对监管制度的分析与理解。监管发文制度中1104与客户风险的校验规则体系都已经较为完善,EAST的校验规则有待补充,监管数据质量分析阶段银行应重点梳理现有报送模块中的校验规则,确保符合监管制度要求的校验规则,对EAST校验规则、跨模块校验规则进行补充。很多银行针对监管报送需求建立了监管数据集市,从监管用途来看EAST是基于贴源明细的监管报送、客户风险是基于特定主题的监管报送、1104是基于报表指标的监管报送,这三个报送模块的数据结构与需求符合现有监管数据集市通常的基础层、汇总、指标层的结构,但是由于监管发文的时间顺序、监管制度不断变更的缘故,很多银行现有监管数据集市并不能支撑所有的监管报送数据需求,需要对现有集市进行重构或完善。部分监管数据质量问题需要对数据源头进行追溯与差异分析,需要对源头无法支撑或者源头存量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梳理。
监管数据报送与监管数据集市
监管数据质量提升阶段:银行需要考虑如何在通知要求时间段内实质性提升监管报送数据质量,可以通过对数据质量分析阶段梳理出的报送口径与逻辑存在问题的部分进行逻辑完善,包括对1104自动化逻辑的加工、EAST报送与客户风险口径与逻辑的修改,这是对监管报送增量数据质量提升比较适用的方式。另外对于历史存量数据,可通过数据清洗方式进行数据质量的修复,对于诸如日期格式不符合监管要求、利率表述方式、监管要求填报文字而填报为码值等数据质量问题,可通过批量数据清洗来完成。对于部分在源业务系统未录入数据,而监管报送要求报送的数据,可考虑搭建补录台账平台,针对缺失数据进行一次性的补录完善来提升数据质量问题,数据补录需要重点考虑如何规避冗余数据补录、重复补录,以及补录任务如何分配至数据责任主体的问题。
数据质量管控
 
监管数据质量管控阶段:如上所述,监管数据质量管控主要包括制度管控与系统管控,制度管控的重点应当是责任主体与考核机制的落实,系统管控的重点是如何实现对监管数据的源头追溯与建立监管数据质量监控体系,需要银行建设或者在现有数据资产管理平台中建立起监管数据质量的元数据分析与质量监控。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应当包含了对监管报送数据、监管关键指标、监管数据集市、监管对应的源数据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并分类分级进行管理。
覆盖监管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

因而我们结合通知要求的工作进度安排与监管数据质量治理任务,制定了现阶段到2021年5月前银行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的工作进度与安排,可分为方案与评估、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管控制度、管控系统几个阶段,其中管控系统建设可根据银行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否落地与落地方案。
银保监会在指引中也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对重大问题要按照既定的报告路径提交,并按流程实施整改。”可见银行监管数据质量以及行内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往复的工作,因而银行既要制定短期计划,也需进行长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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